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
合同债权转让,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,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。债权让与,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,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。其中,馈权人称为让与人,第三人称为受让人。那么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,以下由诉宁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,希望对您有所帮助。
一、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
在债权部分转让情况下,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,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。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转让,都不应增加债务人的负担。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
1、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。如果债权不存在,则转让行为无效。作为转让人只担保债权的存在与否,但不担保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。因此诉讼时效已过的权利同样可以作为转让的对象。
2、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。
3、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书面的转让协议,双方签字认可。
二、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的区别是什么
1、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
2、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,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,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。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,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。
三、法律依据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79条的规定,下列权利不得转让:(1)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。这种类型主要有: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,如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债权;以选定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,如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;属于从权利的债权,如保证合同等。(2)按照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。(3)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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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库县为沈阳市所辖县,位于辽宁省北部,距沈阳市中心距离35公里。全县区域面积2320平方公里,总人口44.5万人,其中农业人口38万人。行政区划为7个镇13个乡,309个行政村。
境内地势北高南低,丘陵、平原起伏交错,构成了“三山一水六分田“的天然格局。气候温和,年平均气温6.7℃,年降水量600毫米左右,全年无霜期在155天左右。雨热同季,日照充足,属北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。良好的自然环境,适应多种农作物生长。为农林牧渔各业发展和农工商综合经营提供了优越条件。法库如今是辽宁省沈阳市(MukdenHoton,MügdenQota)属县名称,在沈阳直北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分新民府及开原、铁岭、康平三县地,设治于法库门,建立法库抚民厅,隶奉天行省;民国二年(1913)改厅为县,称法库县,仍属奉天省。再北是康平县,建立在原科尔沁左翼(Qor?injegünγar)三旗(qo?iγun)地域,亦今沈阳市属县。清代有柳条边之设,如今的法库县领域即跨越柳条边里外:柳条边东北—西南横越本县中部(地图I)。其边外部分,清代多数时间分属科尔沁左翼的中、后、前旗。明朝在东北撤除元朝设立的民政(州县体制),而实行军政(卫所体制),使东北居民构成乃至整个社会遭到变更,原来聚落不存在,或变得零散,地名也无法保持通常的历史性演变。当建州女真兴起,族类更替,地名遂产生更大变动,法库即是新起满洲语地名。